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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一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曹某与吉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626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吉某甲,农民。原告曹某诉被告吉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党晓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被告吉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我与被告吉某甲××××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11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男孩吉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吉某丙,现均随我生活,我现未怀孕。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婚前我与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投,遇事说不到一块,经常因感情不和发生争吵。2015年6月30日,被告酗酒后和我发生争吵、打我,我回到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综上,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早日解除这毫无感情的婚姻,请求判令: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吉某甲辩称,对原告所述我们领取结婚证时间、举行结婚仪式时间、两个子女的出生时间及现状、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双方分居时间、原告现未怀孕均无异议。我们婚后因家务琐事虽有生气吵架,但还未到离婚的地步,为了两个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与被告吉某甲××××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11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男孩吉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吉某丙,现均随原告曹某共同生活,原告现未怀孕。2015年6月30日双方因家务琐事闹矛盾后分居。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以上事实,原、被告均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生活时间较长,且育有两个子女,证明双方已建立起夫妻感情。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在家庭琐事上,互谅互让,消除隔阂,互敬互爱,加深感情。原告称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党晓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张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