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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3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潘凤吾、熊卫理与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凤吾,熊卫理,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902号原告潘凤吾。委托代理人徐攀,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卫理。委托代理人徐攀,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35号长房大厦第十五层。法定代表人曹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凤吾、熊卫理诉被告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凤吾、熊卫理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凤吾、熊卫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凤吾、熊卫理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07元,��原告潘凤吾、熊卫理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焦芳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