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向法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曹洪生与李晓东、汤立哲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洪生,李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向法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曹洪生,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李晓东,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洪生与被执行人李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2)向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长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迎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