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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3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武庆光与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庆光,邓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266号原告:武庆光,男,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惠友波,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斌,男,汉族,1987年9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庆光与被告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庆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武庆光负担。审判员  彭发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时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