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广西圆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黎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圆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黎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313号原告广西圆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柳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覃家强,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智。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原告广西圆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黎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圆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圆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馨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黄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