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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一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67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兴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瑞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