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67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兴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瑞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