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1996号原告胡某甲,男,教师,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黎某,女,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胡某甲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谭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被告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1994年离婚,1996年5月13日复婚。1、原、被告之间多次分居,由于被告性格怪癖,经常无理取闹,遇到家庭小事就寻死觅活,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和工作,原告不仅要承担繁重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还要陷入沉重的精神负担之中。2、原告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所以多次离婚,第一次是1994年,当时法院判决离婚,因为孩子小,也给了被告一次机会,所以进行了复婚,但是过几年被告又犯原来的毛病,于是2011年9月第二次上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5月第三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由于工程款项不明,无奈撤诉,原告与被告没有一起生活的可能,感情已经破裂至极点。3、被告的种种恶劣行径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并且也无法沟通协议,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黎某辩称:1、原告的陈述是虚假的,被告从来没有破坏过原告的形象;2、原告经常与第三者来往,之后产生暧昧关系,他把钱给第三者,还给第三者买房子,与第三者共同出入朋友聚会的场合;3、原、被告之间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10月登记结婚,后经法院判决离婚,1996年5月13日原、被告登记复婚。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于1989年9月8日生育女胡某乙。原告胡某甲于2015年3月31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衡量标准。就本案而言,原告胡某甲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令其与被告黎某离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原告胡某甲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与被告黎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在本案中,原告胡某甲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2011)石法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其中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和婚姻状况,(2011)石法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虽然能够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的事实,但是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又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且直至今年3月份原、被告仍旧在一起共同生活,因此原告虽然曾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规定的情形,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碍难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谭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