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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陶高特木尔与朝格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高特木尔,朝格图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克民初字第2284号原告陶高特木尔,男,蒙古族,1961年9月4日出生,牧民。被告朝格图,男,蒙古族,1969年11月22日出生,牧民。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陶高特木尔与被告朝格图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陶格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高特木尔,被告朝格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高特木尔诉称,原告家草牧场网围栏与被告朝格图家草牧场网围栏及同嘎查牧民朝鲁门家网围栏相邻,原来嘎查委员会曾经组织协商决定,原告、被告和朝鲁门等三家草牧场相邻的牧户拉网围栏时,在被告朝格图家草牧场网围栏和案外人朝鲁门家草牧场网围栏中间留一条通道,为原告家取水喂牛用,但是2013年春,被告朝格图家不顾嘎查委员会的协商决定及有关法律规定,拆掉自家的草牧场网围栏,将原告家取水通道合并到了自家的草牧场,导致原告家无法正常通行取水,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朝格图将原来原告取水喂牛的通道恢复原状,停止阻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朝格图庭审答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在原告所说三家相邻的草牧场网围栏处一直没有原告陶高特木尔所说的通道,原告本来有可以走的其他小道,不必非要经过被告家的草牧场,还可以从原告弟弟巴特尔的草牧场上经过,从被告家草牧场上经过取水的不只原告一家,还有同嘎查牧民巴亚尔家和朝龙家,被告一直没有阻拦,其他从那里经过取水的牧户也一直没有意见,与另外那两家一直没有纠纷,就是原告无理的要求被告重新让出一条道,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无理请求,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陶高特木尔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提交涉案现场照片四张,证明留有原告家取水的通道,以前在案外人朝鲁门家的网围栏和被告家网围栏中间有个胡同,现在被告将隔开的网围栏拔掉了,照片上有明显的小道痕迹。证据2、提交克旗达尔罕苏木那日斯嘎查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来在朝鲁门家和被告家网围栏中间有一条预留的方便生产生活的通道。被告朝格图对原告陶高特木尔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第一张照片上的小道是通往青格勒图家出场地的小道,第二张和第三张照片是原告在被告家草牧场上走十几年赶牛的小道,至今还在从那里经过,第四张照片是原告家网围栏的入口。第二、第三、第四张上的小道是同一个小道。被告现在也没有阻拦原告从被告家草牧场通过。对证据2、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尤其对原告的证明主张有异议;被告朝格图为支持自己的辩解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提交视听材料一份,证明原告一直从被告家的草牧场上通过,被告从没有阻拦,可原告现在把原来在被告草牧场上经过的通道用石头堵上了。证据2、提交被告草牧场承包合同书原件一份,证明现在原告赶牛经过的小道就在被告的草牧场上。不是原告所说的朝鲁门家网围栏和被告家网围栏中间有留出的通道,合同将朝鲁门家的写为青格勒图了他们是亲兄弟,现在那块草牧场由青格勒图的弟弟朝鲁门经营使用。原告陶高特木尔对被告朝格图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证据及证明内容都是虚假的,录像中的一条被告草牧场上的道是原告家骑摩托车的道,原告从来不从那赶牛,还有一条道是原告以前赶牛的道,但是2008年以后被告不让原告通行了,现在原告从巴特尔的草牧场走。对证据2、对该份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没有嘎查委员会以及苏木政府的公章。本庭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举证、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综合认定如下:对原告陶高特木尔提交的证据,证据1、涉案现场照片四张,经被告朝格图庭审质证确属涉案现场的照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2、克旗达尔罕苏木那日斯嘎查委员会证明一份,该证据盖有嘎查委员会公章,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被告朝格图提交的证据,证据1、视听材料一份,经原告质证,视听材料中的地块确属被告家与原告家草牧场相邻的草牧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2、被告朝格图的草牧场承包合同书原件一份,该合同书虽然未加盖法人公章,但合同书中的示意图与本案实际相符,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陶高特木尔家的草牧场与被告朝格图家及案外人朝鲁门家的草牧场相邻,在平日的生活中,原告陶高特木尔家取水喂牛时需经被告朝格图草牧场及案外人朝鲁门家的草牧场中间的通道,该通道2013年之前一直正常使用,2013年被告朝格图将该通道堵死。本院认为,原告陶高特木尔家的草牧场与被告朝格图家的草牧场相邻,原告陶高特木尔与被告朝格图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本案中原告陶高特木尔与被告朝格图因未能合理处理相邻关系而发生了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原告陶高特木尔在平日的生产生活中取水喂牛时需经过相邻权利人被告朝格图家的草牧场及案外人朝鲁门家草牧场中间的通道,2013年被告将该通道堵死,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生活。因此原告陶高特木尔要求被告朝格图为其提供便利,留出取水通道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朝格图主张原告家取水时不必非经过被告家的草牧场,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其该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朝格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其与案外人朝鲁门的草牧场之间的通道放行,将封闭的网围栏拆除,为原告陶高特木尔让出宽为5米的取水通道。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邮寄费40元,由被告朝格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陶格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那木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