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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谢平森诉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平森,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湖行初字第70号原告谢平森,男,1961年2月6日生,汉族。被告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原告谢平森诉被告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谢平森于2015年7月2日起诉来院,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平森于2015年7月29日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平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翟二民审 判 员  刘 纯人民陪审员  崔璇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煜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