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谢平森诉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平森,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湖行初字第70号原告谢平森,男,1961年2月6日生,汉族。被告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原告谢平森诉被告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谢平森于2015年7月2日起诉来院,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平森于2015年7月29日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平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翟二民审 判 员 刘 纯人民陪审员 崔璇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煜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