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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方世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31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某,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5)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业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的小型汽车,从金圆苑饭店往高明区人民医院方向行驶,途径荷香路与沧江路交汇处时,等待交通信号灯通行期间在车内睡着,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广东通济司法中心鉴定,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9.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判处二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警情信息表,****小型汽车照片,视频截图,现场查获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对方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照片、抽取血液样本照片,当事人血液(尿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视频资料,电子数据文件的校验说明,情况说明,返还物品凭证,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某认罪态度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方某某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卢 军审判员 麦伟胜审判员 黄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骏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