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4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重庆路兴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48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桥,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路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杜海,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路兴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巴法民管异初字第00059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重庆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其所在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属合同纠纷。上诉人重庆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路兴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6日签订的《重庆路兴实业有限公司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约定的诉讼管辖地为租赁站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区人民法院。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重庆路兴实业有限公司依约定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