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枫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任全根、楼德生与楼德生、骆雪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枫商初字第242号原告:任全根。被告:楼德生。被告:骆雪霞。被告:陈雪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全根与被告楼德生、骆雪霞、陈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全根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任全根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楼德生、骆雪霞、陈雪锋的起诉,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全根撤回对被告楼德生、骆雪霞、陈雪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任全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荣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骆未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