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浑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凤山与被执行人徐建和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山,徐建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山,男,1960年2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被执行人徐建和,男,1971年6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凤山与徐建和劳动报酬纠纷(2015)浑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第54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金廉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