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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滨州市滨城区苏家土建工程施工队与赵卫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市滨城区苏家土建工程施工队,赵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苏家土建工程施工队。负责人苏建波,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赵卫东,男,成年,汉族。本院在执行滨州市滨城区苏家土建工程施工队与赵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经过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中商终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岐审判员  吴洪申审判员  唐好林二〇一���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