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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罗林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448号罪犯罗林,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瑞昌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7)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罗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2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0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罗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林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7次;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6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1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