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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韩丽丽与冯龙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丽丽,冯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362-1号申请执行人韩丽丽。被执行人冯龙龙。申请执行人韩丽丽与被执行人冯龙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2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龙龙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韩丽丽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龙龙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冯龙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冯龙龙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冯龙龙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因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在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3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