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姜国一与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一,翁牛特旗人民政府,隋广文,董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翁行初字第46号原告姜国一,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周桂茹,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牛特旗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南振虎,系旗长。第三人隋广文,男1944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第三人董艳春,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原告姜国一不服翁牛特旗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隋广文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国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凤欣审判员 于 志审判员 郭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凌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