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伊全振、王正芳等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正芳,伊全振,王建华,王怀棚,李世凯,李长勇,柳红星,孟繁刚,苑保利,王书亮,孟刚,刘玉升,王德红,张志霞,杜宪德,张国英,孟凡胜,王寨池,田洪勇,褚红芬,李长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874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城区阜欣路399号。被告王正芳,女,1966年5月9日生,汉族。被告伊全振,男,1968年1月17日生,汉族。被告王建华,男,1972年6月25日生,汉族。被告王怀棚,男,1985年8月23日生,汉族。被告李世凯,男,1957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告李长勇,男,1987年2月9日生,汉族。被告柳红星,女,1981年5月5日生,汉族。被告孟繁刚,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被告苑保利,男,1965年3月24日生,汉族。被告柳红星、孟繁刚及苑保利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孟祥勇,男,1981年12月23日生,汉族。被告王书亮,男,1981年8月28日生,汉族。被告孟刚,男,1988年3月23日生,汉族。被告刘玉升,男,1978年5月24日生,汉族。被告王德红,男,1963年7月26日生,汉族。被告张志霞,女,1975年7月30日生,汉族。被告杜宪德,男,1957年8月13日生,汉族。被告张国英,女,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被告孟凡胜,男,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被告王寨池,男,1963年5月11日生,汉族。被告田洪勇,男,1968年8月2日生,汉族。被告褚红芬,女,1965年7月5日生,汉族。被告李长钊,男,1988年7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正芳、伊全振、王建华、卞凤华、王怀棚、李世凯、李长勇、柳红星、王书亮、孟刚、刘玉升、王德红、张志霞、杜宪德、张国英、孟繁刚、孟凡胜、王寨池、田洪勇、褚红芬、苑保利、李长钊、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正芳、伊全振、王建华、卞凤华、王怀棚、李世凯、李长勇、柳红星、王书亮、孟刚、刘玉升、王德红、张志霞、杜宪德、张国英、孟繁刚、孟凡胜、王寨池、田洪勇、褚红芬、苑保利、李长钊、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王正芳、伊全振、王建华、卞凤华、王怀棚、李世凯、李长勇、柳红星、王书亮、孟刚、刘玉升、王德红、张志霞、杜宪德、张国英、孟繁刚、孟凡胜、王寨池、田洪勇、褚红芬、苑保利、李长钊、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者查封上述被告价值11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於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