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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郊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宝山、马强诉被告双辽市东明镇庆祥扬达采砂场、双辽市水利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山,马强,双辽市东明镇庆祥扬达采砂场,双辽市水利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536号原告孙宝山,住双辽市。原告马强,住双辽市。被告双辽市东明镇庆祥扬达采砂场。地址双辽市东。经营者韩海东,住双辽市被告双辽市水利局。地址双辽市法定代表人孙云舫,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山、马强诉被告双辽市东明镇庆祥扬达采砂场、双辽市水利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宝山、马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山、马强撤回起诉。审判长 王 玲审判员 刘晓楠审判员 安继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