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朝飞与林珠、顾光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飞,林珠,顾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138-1号申请执行人刘朝飞。被执行人林珠。被执行人顾光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珠、顾光辉在本院涉案多起,属其名下的财产正在处置过程中,但一时无法处置完毕,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1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增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