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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边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袁瑛申请执行峨边彝族自治县勒乌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瑛,峨边彝族自治县勒乌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边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袁瑛,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峨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峨边彝族自治县勒乌乡人民政府,住峨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袁瑛申请执行峨边彝族自治县勒乌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2日已履行完毕(2014)峨边民初字第473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即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勒乌乡人民政府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袁瑛1600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峨边民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即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勒乌乡人民政府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袁瑛16000.00元已���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登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