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民一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彦彤、陈思彤、王春兰与陈建龙、陈焕然、陈伟然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彤,陈思彤,王春兰,陈建龙,陈焕然,陈伟然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民一初字第141-1号原告:陈彦彤,男,199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原告:陈思彤,女,199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原告:王春兰,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林潮和,广东广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龙,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告:陈焕然,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告:陈伟然,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洪锐涛、陈楷奇,分别为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彦彤、陈思彤、王春兰诉被告陈建龙、陈焕然、陈伟然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因案件情况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倪令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江洁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