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983号原告:王某。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岂延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福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