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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廖敏等10人与深圳市泓霖基橱柜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敏、梁靖、何建平、魏兴煌、彭佛炎、邹圣国、李禄、刘长伟、路建、李远庆等,深圳市泓霖基橱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159号申请执行人廖敏、梁靖、何建平、魏兴煌、彭佛炎、邹圣国、李禄、刘长伟、路建、李远庆等10人。被执行人深圳市泓霖基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钟慧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深龙劳人仲(龙岗)案第1329-133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泓霖基橱柜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如下:1、支付申请人工资等合计人民币82265.01元。2、支付本案的执行费人民币1134元。以上2项合计人民币83399.01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泓霖基橱柜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3399.01元的财产或者冻结、扣划其数额相当的银行存款(以查封清单为准)。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武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