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张某甲,男。诉讼代理人杜洪雨。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斌审 判 员 孙庆国人民陪审员 何积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秀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