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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张某甲,男。诉讼代理人杜洪雨。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斌审 判 员  孙庆国人民陪审员  何积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秀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