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民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巨芝与甘利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巨芝,甘利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沧民初字第2081号原告刘巨芝。委托代理人王树花,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甘利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鸡泽县迎宾路17号。法定代表人王林英,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嘉嘉,该公司法律顾问。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2014年11月15日16时许,甘利亚驾驶冀D×××××号“凯马”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廊泊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白贾村路口时,与由西向东通过路口的刘巨芝驾驶的“凤凰”牌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刘巨芝受伤的的交通事故。经沧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甘利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巨芝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扣除被告甘利亚给原告垫付的285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08351.2元。因冀D×××××号“凯马”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甘利亚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8000元(原告的赔偿款直接打到原告指定账户,用户名:王树花,账号:62×××7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沧县支行),于2015年8月26日前履行完毕。二、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甘利亚赔偿原告8000元。三、原告的其余损失自愿放弃。四、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1095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李月巧人民陪审员 沈景友人民陪审员 袁守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董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