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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394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住龙海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6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文森、唐艺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9日3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醉酒后驾驶闽E/×××××号小型轿车,载着沈某沿国道福昆线从漳州市区方向往漳浦县方向行驶,行至龙海市九湖镇百花村红绿灯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的一辆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沈某受伤及轿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林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5.4毫克/100毫升。针对以上的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林某的刑事责任,并认定林某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3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醉酒后驾驶闽E/×××××号小型轿车,载着沈某沿国道福昆线从漳州市区方向往漳浦县方向行驶,行至龙海市九湖镇百花村红绿灯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的一辆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沈某受伤及轿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林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4毫克/100毫升。案发后,林某在现场报警,并在漳州市医院向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警察投案。另查明,2015年7月9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沈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林某赔偿沈某经济损失73300元人民币。现款项已付清,被害人对林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诚正所(2014)醇检字第744号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龙)公(刑)鉴(伤)字(2015)J013号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发破案报告、归案经过;林某的人员基本信息;林某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闽E/×××××号小型轿车机动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本院(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收据、谅解书;保险单、漳州市医院疾病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林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林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对林某可宣告缓刑,但林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XX滨人民陪审员许黎明人民陪审员高斌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林闽龙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