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华民初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同利与蒋军业、张银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利,蒋军业,张银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1055号原告张同利,居民。被告蒋军业,居民。被告张银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利诉被告蒋军业、张银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