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屠根明与余兴学、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根明,余兴学,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576号原告屠根明。委托代理人钱海江。被告余兴学。被告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法定代表人张广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号置业投资广场第19层。法定代表人赵文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浩,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红梅,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根明与被告余兴学、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屠根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屠根明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根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屠根明负担。审判员 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应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