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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一初字第299号原告肖某某,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水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龙娇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