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芳、邓建与安徽省蒙城县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芳,邓建,安徽省蒙城县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622号原告张桂芳,女,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邓建,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中师文化,教师,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慕超,系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蒙城县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码头路中段商业街14号A段61号。法定代表人娄杰,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桂芳、邓建诉被告安徽省蒙城县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建、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慕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省蒙城县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26日原告邓建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由被告开发销售的位于蒙城县城南地段美润兰庭尚郡小区内15幢1单元402室商品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80.94平方米,总房款316361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被告按照已付房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2013年11月4日原、被告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本院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安徽省蒙城县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1%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蒙城县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桂芳、邓建违约金3163.6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徽省蒙城县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朝宏(此页无正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