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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法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董有宏与蔡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有宏,蔡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法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董有宏,汉族,高中文化,天祝县炭山岭镇居民。被执行人蔡健,汉族,中专文化,天祝县炭山岭镇某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有宏与被执行人蔡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健外出无详细地址,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天法民初字第453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不能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佐年审 判 员  王德民代理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菊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