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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执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书清与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军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书清,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1059号申请执行人赵书清。被执行人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开发区夏安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祝军,董事长。被执行人祝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书清与被执行人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军借款合同纠纷(2013)丽民初字第4667-4702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赵书清借款1.8亿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祝军承担连带责任。现被执行人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3)第4667-470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玉岭审判员  郑学森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玉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