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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邵燕芳与被告林海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燕芳,林海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191号原告邵燕芳,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被告林海松,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闫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