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邵燕芳与被告林海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燕芳,林海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191号原告邵燕芳,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被告林海松,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闫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