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571号唐秒与王翠玲,江恳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唐秒,女,汉族,1997年8月17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江恳成,男,汉族,1972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被执行人王翠玲,女,汉族,1964年9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关于原告唐秒诉被告江恳成、王翠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塘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江恳成、王翠玲应履行的义务为:1、赔偿唐妙406993.73元;2、支付案件受理费7199元;3、支付本案执行费6005元。以上合计412998.73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50000元。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翠玲名下有粤E×××××小型面包车一辆,本院已作查封处理,但未能查找到该车辆。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并认可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5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华林代理审判员 黄志可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