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磐民二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会忠,齐永学,张荣,张福春,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390号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振兴大街399号。法定代表人:王维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家硕,男,1980年2月17日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磐石市东宁街。被告:郭会忠,男,汉族,农民被告:齐永学,男,,汉族,农民被告:张荣,男,汉族,农民被告:张福春,男,汉族,农民被告: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18号6楼。法定代表人:刘馨嵘,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会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0元,由原告承担425.00元,退回原告425.00元。审 判 员 赵  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