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孟春美等与孟庆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春美,李俊成,唐秀花,李泽阳,孟庆林,王宜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保字第161号申请人:孟春美,女,生于1986年1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人:李俊成,男,生于1963年7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人:唐秀花,女,生于1964年5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人:李泽阳,男,生于2010年10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申请人:孟庆林,男,生于1970年2月19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肥城市。被申请人:王宜春,男,住山东省肥城市。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涉案鲁J480**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扣押涉案辽GH6**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保全金额6000元,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涉案鲁J480**重型半挂牵引车、辽GH6**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裴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