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执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陆凤芬与武忠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凤芬,武忠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837号申请执行人:陆凤芬。被执行人:武忠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06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忠勤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朱湾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