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多某某与给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某某,给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339号原告多某某,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藏族。被告给某某,男,成年,藏族。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多某某诉被告给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多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未预交)减半收取,即387.5元由原告多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邢 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晓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