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石家庄创美环境设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创美环境设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507号原告:石家庄创美环境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委托代理人崔志学,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北路368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丁萍,职务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创美环境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保险车辆的交通事故发生在唐山市丰南区,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应当自上诉期届满次日起在7日内预交,逾期本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审判员 王树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田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