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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莫积坤与富川新华盘家坝山采石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积坤,富川新华盘家坝山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莫积坤,农民。被执行人富川新华盘家坝山采石场,营业地址:富川瑶族自治县新华乡盘家坝村。法定代表人唐复伍,该采石场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莫积坤与被执行人富川新华盘家坝山采石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执行一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富民一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富川新华盘家坝山采石场给付原告莫积坤工资17950元。本案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原告莫积坤已预交),由被告富川新华盘家坝山采石场负担。上述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富川新华盘家坝山采石场未自动履行应尽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富川新华盘家坝山采石场进行强制执行。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富民一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忠友代理审判员  杨家斌代理审判员  董秋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毛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