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代文强与张诗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文强,张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88-1号申请人代文强(曾用名代强),男,汉族,住宁陵县。被执行人张诗东,男,汉族,住宁陵县。代文强诉张诗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确权之诉,无给付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代文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尚鸿审判员 吕 峰审判员 张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修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