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辛旭光申请郑清臣借用合同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旭光,郑清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辛旭光,男,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执行人郑清臣,男,1969年9月30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申请执行人辛旭光与被申请执行人郑清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郑清臣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辛旭光借款本金26万元,并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二、诉前保全费1820元由被告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26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萌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尹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