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岳卫锋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岳卫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605号罪犯岳卫锋,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泾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卫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29日止),并处罚金45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岳卫锋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岳卫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2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岳卫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2个。本院审理期间,岳卫锋主动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岳卫锋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卫锋予以减去余刑,罚金45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罚金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翔宇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樊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