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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岸兵与徐定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岸兵,徐定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2268号原告王岸兵。被告徐定超。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岸兵诉被告徐定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岸兵,被告徐定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岸兵诉称,2014年12月5日,被告徐定超在中间人赖华君介绍下向原告借款20万元,该款项实际支��了10万元。被告承诺在2个月内还清,但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从2015年2月6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徐定超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徐定超于本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岸兵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徐定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蒲彦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