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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夏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507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纪建存,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陆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