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赵民一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彭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赵民一初字第664号原告:彭某。原告代理人:王志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原告彭某与被告范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二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吴金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