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一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一初字第23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8年4月12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被告徐某,女,汉族,1979年2月9日出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对被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丁卫亮代理审判员 刘娟娟人民陪审员 彭巨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