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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一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一初字第23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8年4月12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被告徐某,女,汉族,1979年2月9日出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对被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丁卫亮代理审判员  刘娟娟人民陪审员  彭巨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