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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非诉行审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林志祥、周银霞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林志祥,周银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非诉行审字第00234号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达华,主任。委托代理人唐新平,灌南县新安镇计生站助理(站长)。委托代理人高平海,灌南县新安镇计生站法规员。被申请执行人林志祥,居民。被申请执行人周银霞,居民。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执行人林志祥、周银霞不符合��定多生育一个孩子为由,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灌计征字(2014)1001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林志祥、周银霞征收社会抚养费75904元。因被申请执行人林志祥、周银霞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未按期交纳该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4日发出听证权利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听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灌计征字(2014)1001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条件。��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灌计征字(2014)1001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吴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