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初字第0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1579号原告曹某某,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汉滨区吉河镇。被告余某某,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曹某某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审判员 张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琦 来源: